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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激励机制研究

2021-6-19 09:33|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038| 评论: 0

摘要: 新三板股权激励机制研究股权激励顾名思义,是通过向员工发行股权的方式,由员工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激励方式。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具备业务规模潜力较大、中高管理层年轻化、现金流较为紧张等特点,挂牌前 ...
新三板股权激励机制研究

股权激励顾名思义,是通过向员工发行股权的方式,由员工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激励方式。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具备业务规模潜力较大、中高管理层年轻化、现金流较为紧张等特点,挂牌前的股权激励从稳定管理层、补充流动资金等角度很好地适应了企业自身的需求。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尚无完善且富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笔者试图从法律体系、挂牌案例两个角度对新三板股权激励实务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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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激励法律体系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证监会曾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至今未出台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仅声明支持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市场化运作。这实际上为挂牌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预留了足够的空间。我们可以从新三板股权激励监管文件出发,从上市公司案例中找到操作路径:

1、新三板股权激励监管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6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同时第4.1.6条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监管文件(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的适用情形、发行对象作出了否定性限制,确定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方式可以采用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时,《管理办法》还限制标的股票占总数的比例,规定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获授股票累计不得超过1%。此外,《管理办法》还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作出了专门性规定。

3、一般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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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激励方式

从以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总结,新三板可以适用的股权激励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定向增发 

这是新三板员工股权激励最常采用的方式,鉴于新三板股权激励的门槛较低,实践操作起来比主板便捷许多。股权激励方案需符合《业务规则》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发行对象、发行人数的要求,定向增发对象中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不得超过35名。 

相比主板,新三板采用定向增发的优点在于:(1)增发人数限制较小。若增发后股东总数不超过200人,则无需向证监会申请备案或核准,仅需新三板自律管理即可;(2)无特别限售要求。激励对象可随时转让增发的股份,仅需满足《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即可;(3)增发比例不受限制。相比主板,新三板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无总量10%和个人1%的限制,故体量上具有较大的弹性;(4)发行价格无限制。 

2、股权转让 

股东通过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用于奖励有卓越贡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似乎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此转让股东的部分股权而不增发新股的激励方式也比较常见。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采用转让方式股权激励的对象作出了人数限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同时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3、其他方式 

股票来源和方式多样化是新三板股权激励的一个特点,因此作为上述两种主要激励方式的变种,还可细分为定向增发直接持股方式、定向增发间接持股方式(合伙企业持股)、发行限制性股权、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收益权等。

(1)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是指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权时,以相对二级市场较低的价格换取股票锁定期,在公司业绩达到某一特定指标或设定时间到期后,按照发行限制性股权时约定的比例(例如第一年解锁40%,第二年解锁60%)对股票解锁。一般来说,限制性股权可以和其他方式配套使用,在股权转让或定向增发时设定限制性条件。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双方约定激励对象可以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当然激励对象也可以选择放弃购买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股票期权并非股票,具有身份性,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或作为担保。

(3)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股票等价物。虚拟股票本质上不是股票,激励对象无需出资,也不享有股票份额对应的表决权、转让权,仅享有分红的权利,类似于股票增值权。而在约定的条件达成后,根据双方约定公司可以将分红支付给激励对象,也可以转让分红对应数额的股票给激励对象。 

(4)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选择权,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享有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新三板股权激励机制研究


从新三板案例看股权激励方式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新三板股权激励手段在具体操作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激励对象超过35人时具体如何操作;(2)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经证监会核准的具体流程;(3)限售安排和锁价措施;(4)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如何实施;(5)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6)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等等。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海博”,430629)是第一家采用虚拟股票模式的三板公司。从本质上看,虚拟股票是以分红权代替绩效考核,给予核心员工实际分红的利益,并且这部分分红权有转化为真实股权的可能性。

《定向发行(二)》对新三板股权激励的影响

2015年12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中没有确定发行对象的或尚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发行对象不应当为持股平台;且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那么我们可以归纳一下在《定向发行(二)》的规定下,什么样的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向员工持股平台定向发行股份来规避200人的股东人数上限:(1)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已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完成首次信息披露。 

此次《定向发行(二)》的出台无疑对于新三板大中型企业股权激励是一次不小的打击,该文件同时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对该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发表明确意见,并要求挂牌公司严格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结语

鉴于新三板股权激励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因此员工持股平台的破灭对于新三板大中型企业定向发行未必是最坏的结果,是否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尚可商榷。此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行权方式在新三板案例中已广泛运用,而虚拟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则屈指可数,值得进一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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