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专票不仅是抵扣凭证,更是一张“高压线” ——开错了,轻则受罚,重则定性为虚开。 许多财务同行还在沿用老经验,但新规下,以下 7种情形 已明确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对照排查,避免踩雷。 情形一:买家是“个人”(自然人) 这是最普遍也最容易出错的点。只要购买方是消费者个人(自然人),无论购买的是货物、服务还是不动产,一律不得开具专票。 实操场景:商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化妆品给个人消费者。 后果:向个人开了专票,形成“滞留票”,税务系统会预警,企业需进项转出并面临罚款。 情形二:业务适用“免税”政策 凡是应税交易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对应销售额只能开具税率栏为 “免税” 的普通发票,专票免谈。 实操要点:免税与专票互斥。若下游要求专票,则需放弃免税优惠(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恢复)。 情形三:出口货物或零税率服务 实行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和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票。这是为了防止“一票两用”(既退税又在内销环节抵扣)。 情形四:差额征税中的“扣除部分” 在差额计税业务中,允许扣除的金额部分,不能开专票。 典型行业: 旅游服务: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劳务派遣: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 人力资源外包:代发工资部分。 开票技巧:差额部分开普票,收取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部分可开专票。 情形五:未发生真实销售的“不征税”项目 包括预收款、预付卡充值、会员费等,在未实际消费或交付商品前,属于“不征税”项目,只能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注意:此时开专票属于“虚开”行为,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情形六:销售旧货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减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的,只能开普票。 变通路径:若买家强烈要求专票,企业可以放弃减税优惠,按 3% 全额开具专票(但需书面声明放弃优惠,且不可针对部分业务选择放弃)。 情形七:纳税人资格或管理“出问题”(一般纳税人专属风险) 即使是一般纳税人,若出现以下状况,税务局将停止其使用专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或税控专用设备,且逾期不改正。 ⚠️ 最后三条重磅提醒(必看) 反向限制: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原则上必须开具专票(除非属于上述7种情形)。若拒开,可能面临按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底线红线:无真实业务,不得开票。即便没有骗税目的,仅虚构业务开具专票,也属于行政违法,达到追诉标准即涉刑责。 过渡衔接: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精神已废止,请以2026年版《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配套公告为准,尽快修订企业《发票管理制度》。 合规开票,方能行稳致远。欢迎转发收藏,让更多同行避开这7个大坑! (本文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国税发〔2006〕156号有效条款及2026年新规配套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