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后续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下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或原则上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而必须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您可以理解为,这些企业要么是因为其本身性质要求财务规范,要么是因为规模太大或业务特殊,税务机关认为其必须有能力且应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

一、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类型
- 上市公司:所有在上交所、深交所等公开市场上市的公司,因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财务规范,采用查账征收。
-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如某些连锁企业)、企业集团等,它们需要统一核算并分配税款,不能采用核定征收。
- 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等。这些机构本身就以提供专业财务、法律服务为主业,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力。
-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
- 特定行业组织:如基金会、商会、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虽然它们可能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所得税管理方式与核定征收不同)。
- 享受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 如果企业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软件企业减免税、“双软”认证优惠、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等),必须查账征收。因为核定征收无法准确计算优惠额度。
- 如果企业正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虽然与所得税直接关联不大,但通常也意味着其财务相对规范,会倾向于被要求查账征收。
二、因规模或核算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即使不属于上述特定类型,如果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税务机关也会将其排除在核定征收范围之外:
- 账面利润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核定过程中,如果发现按照企业自行申报的收入或成本费用推算的利润额,高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水平,会要求企业转为查账征收,并按更高的利润额补税。
- 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例如,在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中,虽然标准时有调整,但通常当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时,就不再是小微企业,同时税务机关也会更倾向于要求其查账征收。
- 收入总额巨大:虽然政策没有明确的收入金额上限,但在实践中,年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例如超过5000万元或1亿元)的企业,几乎都会被要求采用查账征收。
- 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前提是“不能正确核算”。如果企业能够设置账簿,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中的任何一项,税务机关就会要求其据此进行申报,而非直接核定。
三、因其他原因被排除的企业
-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销售后,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清算,这个过程必须基于准确的成本和收入核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完结年度必须进行查账征收。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为政策留有空间,其他由税务总局明确不得核定征收的情形。
总结与建议
核心原则:查账征收是原则,核定征收是例外。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账簿不健全、无法准确计算盈亏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给企业的建议:
- 规范财务是趋势: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推进和大数据治税的深入,税务机关获取企业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对财务规范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 主动选择查账征收:从长远发展看,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决策,也能更好地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核定征收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如被稽查后调整补税并罚款)。
- 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您的企业目前采用核定征收,但业务规模在扩大或计划申请某些资质/优惠,建议尽早咨询税务顾问或会计师,规划向查账征收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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