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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这6种情况需注意!

2025-11-9 19:3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7| 评论: 0

摘要: 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申报的转让收入并非可以随意定价。如果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调整。那么,具体哪些情况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呢?本文将依据国家税收法规,为 ...

一、 引言

在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申报的转让收入并非可以随意定价。如果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调整。那么,具体哪些情况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呢?本文将依据国家税收法规,为您详细解析这六条“红线”。

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这6种情况需注意!

二、 核心解读:六种视为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 低于净资产份额: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采矿权、股权等重大资产,申报的收入低于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所对应的份额。
  2. 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 低于内部可比价格: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收入。
  4. 低于行业可比价格: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5. 不合理的无偿让渡:不具备合理性的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行为。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重要提示:当企业存在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重大资产时(例如,这些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税务机关在核定收入时,可能会参照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来确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不仅仅是账面价值。

三、 例外情况: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

并非所有低价转让都会被纳税调整。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了以下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即使收入偏低,也无需担心被核定补税:

  • 能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从而低价转让。
  •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 依据法律、政府规定或企业章程,对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进行的内部转让,且价格合理、真实。
  •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四、 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与风险提示

如果您的股权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行使核定权。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核定方法依次为:

  • 净资产核定法:这是最主要的方法,即按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收入。
  • 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其他股东或同行业企业的转让价格进行核定。
  • 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税务机关可能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风险提示:在实务中,尤其对于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转让,不能简单地认为协议约定价格就是计税依据。即使协议约定为成本价转让,若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较高,税务机关仍可能依据评估报告核定征税。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建议充分了解相关税务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士,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

五、 结语

准确理解“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对于合规完成股权转让、防范税务风险至关重要。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务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慎判断。若存在特殊情形,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向税务机关充分说明其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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