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出资期限已届满 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受让人能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出资(如公司隐瞒相关信息),则受让人不承担责任,由转让人独自承担。 2.出资期限未届满 若出资期限未到,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公司因债务问题导致出资加速到期(如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转让人和受让人可能需共同承担出资责任。 3.恶意转让的特殊情形 若股东在公司欠债后,故意以0元或低价转让股权给无偿债能力的第三方,或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法院可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原股东、新股东及相关关联人可能被追责。 风险提示: · 原股东不能以“已转让股权”为由逃避出资义务,若被认定恶意逃避债务,可能面临连带清偿责任。 · 新股东接盘前应核查公司章程、出资记录及公司债务情况,避免因受让未实缴股权而承担额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