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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025-11-7 11:1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7| 评论: 0

摘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核心原则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来说,要征收土地 ...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核心原则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来说,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要素:

  1. 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不在直接征税范围内(特殊情况见下文)。
  2. 发生了“转让”行为:即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了转移。
  3. 取得了“收入”:这是有偿行为,无偿赠与等一般不计税(非公益性质除外)。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判定标准(两个关键)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看以下两条:

  1.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国有土地?

    • :可能征税。
    • (如农村集体土地):不直接征税。但国家依法征用、征收后,再转让的,则属于征税范围。
  2. 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移?

    • :可能征税。
    • :不征税(例如出租,产权没转移,只收租金,不交土地增值税)。

三、具体征税范围(四种主要情形)

根据上述原则和标准,以下情况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将其单独出售、交换或赠与的行为。
  2.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后,销售新建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3. 存量房地产的转让

    • 指单位和个人转让已拥有产权的旧房及建筑物,包括二手房销售。
  4. 视同销售行为 以下情形虽然形式特殊,但也被视同转让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入股:虽然暂时没有现金收入,但取得了股权(非房开企业暂免征收,房开企业或非房开企业将投资改为转让时需征收)。
    •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税范围。
    • 房地产的交换:包括个人之间互换住房,需要就差额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核实可免征)。
    • 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 以房地产抵债
    • 代建房行为:如果房产建成后,开发企业不办理产权转移,而是收租或取得固定收入,则不征税。如果办理了产权转移,则视同销售。

四、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常见情形

  1. 房地产的继承:无偿行为,无收入,不征税。
  2. 房地产的赠与
    • 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公益性机构用于公益事业):不征税。
    • 非公益性赠与:需要征税。
  3. 房地产的出租:产权未转移,只取得租金收入,不征土地增值税(但需缴纳其他税如房产税)。
  4. 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税。待抵押期满后,若因无力偿还债务而用房地产抵债,此时产权发生转移,则需征税。
  5. 国家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给予补偿,但属于政府行为,不征税。
  6.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产权未转移,不征税。
  7.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税。 希望这个详细的解释能帮助您全面理解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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