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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 法律实务指南

2025-11-5 10:0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0| 评论: 0

摘要: 当公司陷入严重困境,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法律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司法解散。本文详细解析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四大法定情形,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

公司本应是股东合作共赢的平台,但当股东之间陷入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公司机构失灵、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时,公司存续本身反而会对股东利益造成持续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寻求最后的司法救济——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那么,法律究竟规定了哪些具体情形呢?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 法律实务指南


一、 法律依据:核心法条解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应2023年修订后《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文看似原则性较强,但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其适用情形已经非常明确。

二、 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的四大具体情形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必须证明公司出现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状况,这通常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满足其一即可):

1. 公司权力机构失灵 - 股东会僵局

  • 持续无法召开会议: 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 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虽然能开会,但因股东之间矛盾深刻,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最常见的“公司僵局”表现。

2. 公司决策机构失灵 - 董事会僵局

  • 董事冲突无法化解: 公司的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导致董事会也无法正常运作,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陷入瘫痪。

3. 公司行动能力丧失 - 经营彻底停滞

  • 其他严重困难: 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确实已不具可行性的任何情况。
  • 常见表现: 例如,公司核心业务停滞、员工均已解散、办公场所关闭、公司公章证照被一方控制导致无法运营等。

重要提示: 除了证明存在上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僵局状态持续,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市场机会丧失、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使得股东的投资目的完全落空。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这是司法解散的前置性原则。股东必须证明已经尝试了其他内部救济方式(如内部协商、股权转让、召开临时股东会等)但均告失败,解散公司成为唯一选择。

三、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最高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侧重点:

  • 侧重点在于“管理困难”而非“经营困难”: 公司是否处于亏损状态,并非判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即使公司仍在盈利,但只要其内部管理机制(股东会、董事会)已彻底瘫痪,就可能构成解散事由。
  • 核心是公司“人合性”基础的丧失: 司法解散主要解决的是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深刻矛盾,导致公司的“人合性”基础破裂,使得公司无法按照既定机制做出决策和运行。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 法院会审查股东是否已经为化解僵局做出了合理的努力。例如,是否曾提议召开股东会、是否尝试过协商股权转让、是否寻求过调解等。

四、 常见误区:哪些情况通常不能解散公司?

  1. 单纯的经营亏损: 公司暂时性亏损,但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能够正常做出决策,股东可以通过改善经营、更换管理层等方式解决。
  2. 小股东的压迫感: 大股东虽存在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不分红、关联交易),但公司运营正常,小股东更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而非直接解散公司。
  3. 一方股东擅自经营: 即使一方股东排挤另一方股东独自经营,只要公司法人机制尚未瘫痪,被排挤的股东也可通过行使知情权、损害赔偿诉讼等方式维权。

五、 股东的操作建议

如果您作为股东,认为公司已陷入僵局,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收集证据: 系统性地收集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经营停滞的证据(如会议通知、沟通记录、公司现状照片等)。
  2. 尝试其他途径: 主动发起书面协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提出股权收购方案,并保留所有尝试解决的证据,以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3. 咨询专业律师: 解散公司是终极手段,程序复杂,证据要求高。在提起诉讼前,务必咨询精通公司法的专业律师,对案件的胜诉可能性进行全面评估。
  4. 明确原告资格: 确认您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表决权。

总结: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股东在万不得已时使用的“最后武器”。其核心在于证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已因股东间的矛盾而彻底失灵,且无其他出路。如果您正面临这样的困境,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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