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均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详细解析
1. 什么是托收承付?
首先,明确“托收承付”的定义。它是指收款人(销售方)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购买方)收取款项,由购买方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 关键环节:销售方发货 → 委托银行收款 → 银行传递凭证 → 购买方承付(同意付款或默认同意)→ 银行划转款项。
2.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确定。
- 具体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含义解读:
- 发出货物:意味着销售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发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 办妥托收手续:意味着销售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发票、运单等凭证,完成了委托收款的全部必要程序。
- 此时,销售方已经取得了向购买方收取款项的权力(虽然还没收到钱),因此纳税义务产生。
举例说明(增值税):
A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B公司发出一批货物,并于当天在开户银行办妥了托收承付手续。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3年10月25日。
- 操作影响:A公司在申报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时,就必须将这笔销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申报。无论A公司是否在10月份实际收到B公司的货款。
3.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 具体规定:对于销售货物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出货物并收到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
- “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的含义: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后取得的托收凭证回单,就是“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这证明企业拥有了一项向购买方收取货款的法定权利。
- 结论: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完全一致,也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举例说明(企业所得税):
沿用上面的例子,A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2023年10月25日。
- 操作影响:这笔销售的利润(收入-成本)需要计入A公司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款项在2024年才收到,也不影响它在2023年确认收入。
总结对比表
| 税种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法律依据 |
核心原则 |
| 增值税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实现销售,取得收款权力 |
| 企业所得税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权责发生制,取得索取款项的凭据 |
重要注意事项
- 与“预收款”方式区别:如果销售方先收款后发货(预收货款),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与托收承付(先发货后收款)是不同的。
- 与“直接收款”方式区别: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托收承付属于“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一种具体形式。
- 开票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在办妥托收手续时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本身也会触发纳税义务,但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开票时点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重合的。
- 合同约定:如果购销合同中对收款日期有特殊约定,且该约定优先于托收承付流程,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判断。
总之,对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关注“办妥托收手续”这个关键节点,并在此后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完成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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