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下捐赠支出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2.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4.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5.对特定公益组织的捐赠 个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特定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6.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发捐赠 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全额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注意事项: · 捐赠需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 需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若无法及时取得,可凭银行支付凭证暂时扣除,但需在90日内补全票据。 · 全额扣除项目需符合具体政策要求,建议在捐赠前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