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召集程序瑕疵 · 召集人不适格: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人不具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资格。 · 通知程序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发送召集通知、遗漏通知对象、通知内容不完整(如未载明议题)或通知方式不符合章程要求。 · 会议主持问题:主持人无主持权或主持方式违反章程。 2.表决程序瑕疵 · 表决主体资格问题:让非董事或无表决权的人员参与表决。 · 表决比例不符:未达到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如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实际未达该比例)。 · 表决方式错误:未采用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如应书面表决却采用举手表决)。 · 表决权受阻:限制或剥夺董事的表决权、发言权或辩论权。 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决议内容超出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如选任董事、监事的名额或资格条件不符合章程规定。 · 决议侵害章程规定的小股东权益,或超出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决定对外担保。 注意事项: · 若程序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决议不可撤销。 · 股东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超过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提起撤销之诉,逾期法院不予受理。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而非可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