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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撤销情形

2025-9-19 22:1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8| 评论: 0

摘要: 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召集程序瑕疵· 召集人不适格: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人不具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资格。· 通知程序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发送召集通知、遗漏通知对象、通知内容不完整(如未载明议 ...
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召集程序瑕疵  

· 召集人不适格: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人不具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资格。  
· 通知程序问题:未按规定期限发送召集通知、遗漏通知对象、通知内容不完整(如未载明议题)或通知方式不符合章程要求。  
· 会议主持问题:主持人无主持权或主持方式违反章程。

2.表决程序瑕疵  

· 表决主体资格问题:让非董事或无表决权的人员参与表决。  
· 表决比例不符:未达到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如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实际未达该比例)。  
· 表决方式错误:未采用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如应书面表决却采用举手表决)。  
· 表决权受阻:限制或剥夺董事的表决权、发言权或辩论权。

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决议内容超出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如选任董事、监事的名额或资格条件不符合章程规定。  
· 决议侵害章程规定的小股东权益,或超出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决定对外担保。

董事会决议撤销情形

注意事项:  

· 若程序瑕疵轻微且未对决议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决议不可撤销。  
· 股东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最长不超过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提起撤销之诉,逾期法院不予受理。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而非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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