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权保护 1.查阅范围扩大: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委托专业机构查账: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无需股东本人在场。 3.全资子公司知情权:母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防止控股股东通过子公司转移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二、参与决策权保障 1.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不得提高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2.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使用表决权,增加中小股东在董事、监事选举中的影响力。 3.股东会召集权: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退出机制完善 1.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2.司法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诉讼救济途径 1.决议瑕疵之诉:中小股东可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瑕疵决议提出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和决议不成立之诉。 2.股东代表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中小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况紧急或监事会、董事会拒绝起诉的,股东可自行起诉。 3.直接诉讼:当侵权行为直接损害股东个人权益时,股东可提起直接诉讼,如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请求查阅公司文件遭拒绝等情形。 五、其他保护措施 1.公司人格否认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间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2.表决权代理制:中小股东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表达。 3.关联交易规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需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