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书面请求 股东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明确说明查阅目的。书面请求应包含具体的时间范围、查阅内容等信息,并确保送达公司有效地址(如公司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同时保留送达凭证(如邮寄单号、签收记录等)。 2.公司答复期限 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若公司拒绝查阅,需说明理由;若未在15日内答复,视为拒绝,股东可向法院起诉。 3.目的正当性 股东查阅目的需与公司利益相关,例如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参与股东会决策等。若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如存在同业竞争、泄露商业秘密等),需举证证明股东存在《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如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4.股东身份适格 股东需具备合法有效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需先解决身份争议,瑕疵出资股东仍享有知情权。 注意事项: · 若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可通过诉讼维权,但需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 · 会计账簿仅可查阅,不可复制,且查阅时需遵守保密义务。 · 公司不得通过章程或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否则条款无效。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前,提前与公司沟通,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