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及条件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需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要求缴纳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募集设立需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经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由银行代收股款。股款缴足后,需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在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 · 发起人人数为1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2.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 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与筹办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需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发行价格公平合理等。 · 以募集设立方式的,需公告招股说明书,载明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每股金额、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4.组织机构 · 有公司名称,且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 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5.公司住所 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意事项 · 发起人未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募集设立时,若股份未募足或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及利息。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