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通过虚构财务数据,将未实际产生的利润分配给股东,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例如,公司无真实盈利却通过虚假报表分配利润,损害公司权益。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股东与公司之间虚构借款、采购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公司。如股东伪造借款合同,将出资款转出后未归还。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股东通过关联公司进行不公允的交易,如高价采购、低价销售等,转移公司资产。例如,关联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商品,导致公司资金流失。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包括验资后短期内转出资金、抽走货币资产后以低值非货币资产补账、通过对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抽回出资等。例如,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短期内又转出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 注意:认定抽逃出资需同时满足“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资金流向、交易背景、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债权人或公司对股东抽逃出资提出合理怀疑,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股东,由其证明资金转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