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显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实质条件 1.有效的代持关系证明 · 隐名股东需提供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书面或口头),或通过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分红记录、参与公司决策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证明实际出资及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 2.其他股东知情且默认 · 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知晓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身份,并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决策、分红)未提出异议。这种默示同意可通过长期默认状态的证据(如历年分红无争议记录)证明。 程序条件 1.不破坏“人合性” · 显名过程需符合股权转让规则,尊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已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可能不触发优先购买权。 2.章程修改与登记 · 若显名涉及章程变更,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股东人数限制 · 显名后公司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情形 · 一人公司: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隐名股东证明代持事实即可显名。 · 股份公司:因资合性特点,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满足代持协议有效和实际出资即可显名。 注意事项 · 证据保留:隐名股东需持续保留出资、分红、参与决策等证据,以证明实际股东身份。 · 法律风险:若代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禁止经商、金融领域限制),可能导致代持无效,无法显名。隐名股东显名需综合实质条件与程序条件,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司人合性。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提前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沟通,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