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是实践中常见的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