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五十二条,股东失权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股东失权的条件 1.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出资不足额或出资迟延等情况。 2.公司书面催缴:公司需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并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 3.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4.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对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股东失权的程序 1.核查出资情况: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报告。 2.发出书面催缴书:公司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并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 3.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4.发出失权通知:公司以书面形式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注意事项 · 失权范围:股东丧失的是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而非全部股权。 · 救济途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处置: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