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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2025-8-6 20:2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 评论: 0

摘要: 独立董事的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主要理由如下: 法律关系的本质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源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其雇员,接受单位的管理、指 ...

独立董事的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独立董事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主要理由如下:

  1. 法律关系的本质不同

    • 工资薪金所得:源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其雇员,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约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单位安排下工作,双方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工资薪金是这种雇佣关系的对价。
    • 劳务报酬所得:源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个人独立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某项特定的劳务服务,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提供劳务者不受接受劳务方日常管理制度的约束(如考勤、绩效考核等),通常按约定完成特定任务即可。劳务报酬是提供独立劳务的对价。
  2. 独立董事的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独立董事的核心特征在于“独立性”。他们不是公司的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董事会决策,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高管薪酬等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监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他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 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独立的、专业的监督和决策咨询服务,这种服务具有独立性、阶段性(如参加董事会会议)、项目性的特点。
  3. 税务规定与实践

    •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明确的态度。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虽然该公告已废止,但其体现的认定原则在实务中仍被遵循)中曾明确,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独立董事完全符合“在公司担任董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他们取得的董事津贴(或称报酬)就是典型的董事费。
    •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上市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报酬,通常要求独立董事按照提供劳务开具发票(或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率),这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需提供劳动合同、考勤、社保记录等依据)有显著区别。
  4. 报酬支付和管理方式

    •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通常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相对固定的一笔费用,与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挂钩,但不受公司常规的工资体系和考勤制度的约束。
    •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要求其遵守董事义务、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规则,而非日常的行政或人事管理。

总结:

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身份具有独立性,向公司提供的是独立的董事服务(监督、决策咨询)。因此,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董事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因提供独立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要提示:

  • 如果某个人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并在该公司担任其他受雇职务(如高管、员工),那么其在该公司取得的收入需要区分:作为独立董事取得的津贴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作为雇员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 但在纯粹的独立董事角色下,其收入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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