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税收体系中,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以及特定零售环节的特定应税消费品上。

简单来说:
-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普遍征收的流转税(目前主要是13%、9%、6%三档)。几乎所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特定的消费品(主要是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高能耗产品、不可再生资源产品、危害健康或环境的产品等),在特定环节(主要是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少数在零售环节)加征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内税。
因此,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况出现在以下情形中:
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
- 当生产企业(如烟厂、酒厂、化妆品厂、小汽车厂、成品油生产企业、鞭炮厂等)将其生产的属于消费税税目(共15大类)的产品销售出去时。
- 此时,该销售行为既需要缴纳增值税(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也需要缴纳消费税(按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及适用税率/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并收回后销售(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委托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委托加工烟丝、化妆品、珠宝玉石等)。
- 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就收取的加工费缴纳增值税)。
- 当委托方将收回的这些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而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委托方在销售这些产品时,除了需要缴纳增值税外,不需要再缴纳一次消费税(因为代收代缴环节已经缴过)。
- 关键点: 虽然销售环节委托方不再缴消费税,但从整个链条看,该消费品在委托加工收回环节(代收代缴)和最终销售环节(缴纳增值税)都涉及到了两种税。委托方在最终销售时,承担了该消费品包含的消费税成本,并缴纳增值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 当企业或个人从境外进口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商品(如进口高档手表、化妆品、小汽车、成品油等)时。
- 在进口环节,需要由海关同时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税率) * 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情况下)。
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特定应税消费品: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这类商品的消费税由原来的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
- 超豪华小汽车: 除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 因此,对于金银首饰的零售商和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商: 当它们销售这些特定商品时,其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按销售额计算),同时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在零售环节按销售额计算)。
总结一下,同时缴纳两税的核心场景:
- 进口商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同时代征)。
- 零售商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消费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点:
- 普遍性 vs 选择性: 增值税是普遍征收的,几乎所有的销售货物、服务行为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是选择性征收,只针对税法明确列举的15类商品。
- 环节性: 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含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增值税则在货物或服务流转的多个环节(销售、提供劳务等)征收。
- 价内 vs 价外: 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价格之外另行计算)。
- 最终消费者: 虽然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缴纳,但其税负最终会通过价格传导给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支付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之前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和本环节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价税合计金额)。
所以,当你在购买一包香烟、一瓶高档白酒、一辆小汽车、一瓶进口香水或一件金项链时,你支付的价格里,通常都包含了生产/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以及销售环节(无论是厂家、批发商还是零售商)缴纳的增值税(体现在最终的价税合计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