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承受(取得)该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契税。 
具体来说,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
- 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
- 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互换(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房屋买卖:
- 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给购买者,由购买者支付房屋价款的行为。
房屋赠与:
- 即使是无偿取得,受赠人也需要依法缴纳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除外)。
房屋互换:
- 互换双方都需要缴纳契税。 计税依据为所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如果价格相等,则免征契税;如果不等,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其他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需依法征税):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这些行为虽然形式上可能不是直接的买卖、赠与或互换,但其经济实质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因此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
-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最终取得权属时,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
-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如离婚析产、继承析产等导致一方份额增加): 增加份额的一方需要就增加的份额缴纳契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共有份额、法定继承人继承除外)。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承受方需要缴纳契税。
- 翻建、改建、扩建房屋: 如果翻建、改建、扩建行为导致房屋权属转移(如合作建房分成),或者其费用超过原房屋价值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可能涉及地方细则),承受方或相关方可能需要缴纳契税。
总结关键点:
- 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 纳税义务人: 是承受(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承受方)。
- 核心行为: 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互换是基本形式。
- 实质重于形式: 其他以作价投资、抵债、奖励等方式导致权属实质转移的,也属于征税范围。
- 法律文书导致转移: 因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承受方也需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
-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法律规定了若干免征或减征契税的情形(如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权属、国家机关等承受用于办公等)。
在具体交易或处理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事项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最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以获取最准确的适用税率和可能的减免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