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相关规定,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当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已经达到其应计折旧总额(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时,无论其物理状态如何、是否仍在使用,均不得再计提折旧。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取得的通常是土地使用权,它属于无形资产,应按期进行摊销,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 注意: 如果企业支付的地价和相关税费是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购入,且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将全部价款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价值部分仍然不计提折旧,而是需要将建筑物和土地价值合理拆分(通常根据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比例),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计提折旧,土地使用权部分应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 当固定资产因技术淘汰、损坏严重等原因,在达到预计使用寿命之前就终止使用并处置(报废)时,从处置当月起就不再计提折旧。处置前的折旧正常计提至处置上月。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 当固定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自划分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其后续计量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 当固定资产因进行更新改造、扩建、装修等而暂停使用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在更新改造期间,该资产不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因此停止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再转回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这是对第2点的再次强调。指历史上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如无偿划拨、评估入账等)被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其特性与使用权不同,本身价值通常被认为不会损耗,故不计提折旧。
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部分观点/需结合实质):
- 严格来说,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 对于购入后尚未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或因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仍需计提折旧。因为暂停使用是暂时的,它们仍然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但是,对于长期闲置不用、实质上不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已确定永久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即使物理上存在),虽然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停止折旧,但企业应评估其是否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如果不符合,应考虑进行处置或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在处置前或做出处置决定前,实务中通常继续计提折旧,但需关注减值迹象。

总结关键点:
- 核心原则: 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在其使用寿命内、因使用和损耗而进行的系统性分摊。
- 不得折旧的情形主要基于:
- 价值已完全分摊(提足折旧)。
- 性质上不属于可损耗资产(土地本身)。
- 已终止使用或即将处置(报废、持有待售)。
- 暂时脱离“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状态(转入在建工程)。
- 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 它不是固定资产,应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 未使用/停用: 通常仍需计提折旧,除非已实质上不符合资产定义或已决定处置。
实务中常见误区:
- 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 对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资产继续计提折旧(错误)。
- 对长期闲置但尚未处置的资产停止计提折旧(通常不正确,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无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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