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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哪些情形?

2025-7-18 17:21|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8| 评论: 0

摘要: 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两类税务争议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即“复议前置”): 纳税争议: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 ...

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两类税务争议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即“复议前置”):

  1. 纳税争议:

    •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征税行为: 如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款征收方式等。
      • 征收税款: 如税款缴纳通知、补税决定等。
      • 加收滞纳金: 因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的滞纳金。
      •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核心特点: 这些争议直接关系到“应不应该纳税”、“该纳多少税”、“怎么纳税”等税款征收的核心实体权利义务

    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哪些情形?

  2.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 处罚决定: 包括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
    • 强制执行措施: 如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
    • 税收保全措施: 如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 重要提示: 虽然这类争议也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保全措施不服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也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或措施通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关键区别: 这与“纳税争议”的绝对复议前置不同,这里给了相对人一个选择权:复议前置或直接诉讼

总结与关键点:

  • 绝对复议前置(必须先复议,才能诉讼): 仅适用于纳税争议(即涉及税款征收核心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
  • 选择型复议前置(可复议前置,也可直接诉讼): 适用于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情形。
  • 其他税务争议: 对于不属于上述两类争议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等),一般适用“自由选择”原则,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要提醒:

  1. 复议申请期限: 税务行政相对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诉讼时效: 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选择直接诉讼(针对处罚、强制、保全),应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
  3. 专业咨询: 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复杂,涉及专业性强。建议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或税务师,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和策略指导。

因此,回答“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哪些”这个问题,最核心、最严格意义上的答案就是:纳税争议(关于征不征、征多少、怎么征的实体问题)。对于处罚、强制、保全措施,复议是诉讼前的选项之一,但不是必须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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