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CDR”指的是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s),但它特指那些为**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尤其是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和交易而设计的存托凭证。 
以下是关于创新企业CDR的关键点解析:
CDR 是什么?
- 它允许在境外(如香港、美国等)上市的公司,将其一部分已发行的股票托管在当地的托管银行。
- 然后,由中国的存托银行根据这些托管的境外基础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或深圳) 发行相应的代表凭证。
- 国内投资者购买和交易这些CDR,就相当于间接持有了该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权益。
为什么叫“创新企业”CDR?
- 这个概念是在中国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背景下提出的。
- 政策初衷是为了吸引那些代表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优质创新企业(特别是采用红筹架构或VIE架构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或者让它们更方便地在境内融资。
- 这些企业通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国家经济转型升级至关重要,但可能因股权结构、盈利要求等原因难以直接在A股IPO。CDR提供了一条“回家”的路径。
核心目的和意义:
- 吸引优质红筹/VIE企业回归: 让在海外上市的“独角兽”、科技巨头等优秀中国公司有机会在A股上市,让国内投资者分享其成长红利。
- 拓宽创新企业融资渠道: 为这些企业提供新的境内融资平台,支持其研发和发展。
- 丰富境内投资者选择: 国内投资者无需开立境外账户或受外汇管制限制,即可直接投资这些知名的、代表未来方向的创新企业。
- 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市场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 支持国家创新战略: 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鼓励的核心科技和创新领域。
关键要素:
- 发行主体: 符合特定条件的红筹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或存在VIE架构的创新企业。它们通常在境外已上市,市值和规模达到一定标准。
- 基础证券: 在境外市场(如港股、美股)发行的股票。
- 存托机构: 中国的商业银行(如中登公司或其指定的银行),负责在境内发行CDR、维护持有人名册、发放红利/股息等。
- 托管机构: 境外商业银行,负责保管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股票。
与ADR/GDR的类比:
- CDR 类似于ADR(美国存托凭证,让外国公司在美国交易)和GDR(全球存托凭证,在多个国家交易),但它是专门为吸引境外上市企业进入中国A股市场而设计的,因此被称为“中国版”的存托凭证。
实践与现状:
- CDR制度在2018年随着《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出台而正式建立,并进行了试点。
- 首批试点企业目标聚焦于符合国家战略的科技创新企业(如当时的BATJ等巨头曾被视为潜在对象)。
- 实际发行案例: 九号公司是首家成功发行CDR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2020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红筹巨头也通过发行CDR成功在A股上市(主板上交所)。
总结来说:
创新企业CDR是一种专门为中国境内的创新型企业(特别是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设计的金融工具。它使这些企业能够在不改变现有境外上市主体结构的情况下,通过发行代表其境外股票权益的凭证(CDR)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融资和交易。其核心目的是吸引优质科技企业回归、支持国家创新战略、并为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这些顶尖创新公司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