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独立承担债务是基本原则,但现实中我们常听到"股东被追偿"的案例。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股东责任边界。 一、原则上:股东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
二、例外情形: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1.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2. 人格混同(揭开公司面纱)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判决 3. 过度控制与不当行为
4. 一人公司特殊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三、实务建议
四、结语股东责任问题关系重大,既不能因担心责任而束缚经营手脚,也不能因无知而陷入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重大决策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做好风险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