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没收销售白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白酒销售收入,需要区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收取押金时: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属于负债(如“其他应付款”),不计入收入。
分录示例:
没收押金时:
因客户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需转入 “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示例: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论:会计上,没收的押金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白酒销售收入),而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二、税务处理(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规定)
增值税:
没收的包装物押金需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白酒为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消费税(关键区别):
白酒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即需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无论是否退还。
- 收取押金时:已按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20%从价 + 0.5元/斤从量)计算缴纳消费税。
- 没收押金时:因消费税已在收取时缴纳,不再重复计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总结对比
环节 |
会计处理 |
增值税处理 |
消费税处理 |
收取押金时 |
确认为负债 |
不计增值税 |
需并入销售额缴消费税 |
没收押金时 |
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
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
不再缴纳(已收取时缴纳) |
四、案例说明
某酒厂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3万元(含增值税),白酒适用13%增值税率、20%+0.5元/斤消费税税率:
收取押金时:
- 会计:借记银行存款11.3万,贷记其他应付款11.3万。
- 税务: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10万元(11.3万÷1.13),并入白酒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没收押金时:
- 会计:借记其他应付款11.3万,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0万 + 应交增值税1.3万。
关键提示:白酒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具有特殊性(收取时即缴税),与其他货物(如啤酒、黄酒)的押金处理不同。务必在收取时同步申报消费税,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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