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 4.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的案件。 5.对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案件。 6.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7.认为税务机关对要求颁发有关证件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税务机关有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案件。 9.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10.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税务机关任意要求履行义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仍重复要求履行义务; (3)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时违反法定程序。 11.对税务机关复议行为不服的案件。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务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