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承诺出资但实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认定标准如下: 一、基本定义 实质未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未依法转移财产所有权(如房产、知识产权等),却通过伪造凭证、串通验资机构等方式制造已出资假象。 欺骗性手段 包括虚构银行流水、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高估非货币资产价值、由他人代垫资金后抽回等,目的是骗取公司登记或虚增注册资本。 二、核心特征 形式与实质分离:表面完成出资程序,实则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转移财产权。 对象双重性:既欺骗公司登记机关,也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权益及市场信用体系。 违法性:直接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虚假出资行为,并处虚假出资金额 5%-10% 的罚款。 刑事责任(虚假出资罪) 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罪。 量刑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 2%-10% 罚金;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罚金+责任人刑罚)。 四、典型表现形式 虚构出资:伪造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文件; 抽逃出资:验资后立即将资金转出公司账户; 高估作价:故意高估实物、知识产权等资产价值; 代垫归还:由第三方临时垫资,验资后归还; 综上,虚假出资的本质是规避法定出资义务,破坏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法律通过民事、行政及刑事多层次责任予以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