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心义务 出资义务 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需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未按期缴纳的,除补足出资外,还需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且禁止抽逃出资。 新规变化(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需实缴资本。 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公司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遵守法律及章程义务 股东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并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二、禁止性义务 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如操控公司转移财产),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禁止损害债权人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人格混同、逃避债务),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股东控制多个公司实施不合理关联交易或财产转移,相关公司需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衍生义务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延续 转让未实缴股权的,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方未缴纳,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 转让瑕疵出资(未足额或非货币财产显著低价)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 控股股东的特别约束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者需赔偿损失。 附:法律责任示例 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催缴,股东逾期60日未缴的将丧失股权;公司不能偿债时,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除返还出资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注:以上义务条款综合自《公司法》第47条(五年实缴)、第54条(加速到期)、第88条(股权转让责任)、第23条(人格否认)等核心条文及司法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