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中储粮及其下属企业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并且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依据和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初级农产品。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也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的种子也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