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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分类

2022-5-22 11:09|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14| 评论: 0

摘要: 物权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称为自物权。自物权只有一种即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他物权是对自物权以外的各种物权的总称。直接支配他人所有的 ...
物权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称为自物权。自物权只有一种即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他物权是对自物权以外的各种物权的总称。直接支配他人所有的物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包括原所有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称为他物权。他物权实际上限制了所有权,所以又称为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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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①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2)担保物权

《担保法》只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和定金是债的担保范围,不是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都是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为目的,而在债务人获得的第三人特定的物或特定的权利上所设定的定限物权。所以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直接支配属于他人的财产的他物权。抵押中的抵押物、质押中的质押物、留置权中的留置物都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的物,根据抵押制度、质押制度、留置制度,其可以直接支配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担保物,而且在将来债务人不履行自己债务的时候,其可以把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拍卖掉,对拍卖所得的价款,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担保物权是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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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叫做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叫做不动产物权。在民法上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相区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两者的公式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而动产以交付和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典权都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叫做不动产物权。各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质押权、留置权都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叫做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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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物权、从物权

主物权就是可以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物权的物权,例如所有权、永佃权、地上权、典权。抵押权、地役权是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且只有从属于其他权利才能够存在和实现的权利叫做从物权。从物权随着主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而设立、变更、消灭,随着主物权的转移而转移。

以权利为标的物的物权叫做准物权,例如权利质押、权利抵押、知识产权上设定的权利。两外还有采矿权、取水权等都是物权,其具有利益内容,称之为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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