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而使其损耗导致价值减少仅余一定残值,其原值与残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是固定资产折旧。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账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采用固定资产折旧,那么首先就需要了解这些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3、电子设备,为3年。 4、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5、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在具体实务中,加速折旧方法又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2)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三、固定资产折旧节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详解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