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股东会职权可大致归纳如下: 1.人事方面,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监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2.财务方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业务方面,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4.重大事项,对公司的增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重要制度,修改公司章程。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