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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

2021-9-27 09:3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660|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
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

一、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须公司机关决议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从事法律许可的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及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此类行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机关——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解读: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决议机制


二、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担保额进行限制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进行限制性规定,公司机关在决议时不能违反章程规定,如违反则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三、关联担保须由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按程序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关联担保决议的有效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关联担保的决策权归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关联股东应当遵守表决权回避制度。

3.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决议。

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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