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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设立的必要性及职能

2021-7-19 06:2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762| 评论: 0

摘要: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监事会职责主要是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 ...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监事会职责主要是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监事会设立的必要性及职能


监事会,是以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状况而设立的公司常设机构。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股东一般难以直接管理或控制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并不常设;董事会成为了公司公司经营意思决定和业务执行的机构。但是,为了避免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董事会进行制约和监督。公司法当然可以通过规范性条款、股东会等方式对董事会及董事进行监控,但这难以彻底防止董事和董事会滥用权力。而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为此,多数国家设置了监事会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形成了股东会、股东、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权力的多层监控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立的必要性及职能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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