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其出资人(即投资人)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法规。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 出资人的积极资格要求(必须满足)
自然人身份:出资人必须是一个中国公民(自然人)。法人(公司、其他组织等)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民事行为能力:出资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他/她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并且精神健康。 二、 出资人的禁止性要求(必须避免)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国家公务员: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在职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领导干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例如,某些特定机构的在职人员)。 三、 出资人的责任与风险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最核心的特征之一,出资人必须清楚了解: 
无限责任: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出资人需要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如家庭房产、存款、车辆等)来予以清偿。个人与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由于承担无限责任,在法律上不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尽管在会计上建议分开)。这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最根本的区别。 四、 其他相关要求
出资:
法律对最低出资额没有强制性要求。出资人申报的出资额需与自身的经济能力和企业经营的规模相适应。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通常组织形式为“中心”、“工作室”、“经营部”等,格式通常为“上海XX商务咨询中心”、“上海XX设计工作室”。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需要提供在上海的注册地址证明(如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等)。必要的从业人员。 总结在上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人的核心要求可以概括为: 
身份:一个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责任:愿意并能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资格: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 建议:在决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前,务必充分理解“无限责任”带来的巨大风险。如果希望将个人财产与企业风险隔离,应考虑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上海实际操作中,对于真实创业,个人独资企业因其设立简便、税负可能较低(尤其在有核定征收政策的地区,但需注意政策动态)等特点,仍被广泛用于小规模经营、个人工作室等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