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需从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方面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主体要件 抗税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本罪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负有纳税义务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且具有逃避纳税以非法获利的目的。 3.客观要件 · 行为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暴力”包括殴打、伤害、捆绑等直接侵害税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 “威胁”包括当面威胁、恐吓电话、信件等方式,以伤害税务人员或其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相要挟。 · 若仅以借口抵制或消极不缴税,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则不构成抗税罪。 4.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包括执行征税职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抗税、抗税数额巨大等)。需注意,若税务人员存在错征税款,纳税人因合理争议而抗拒缴纳,且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一般不构成抗税罪,但若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