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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2025-9-27 10:1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68| 评论: 0

摘要: 以下是这些行政行为的定义及特点:1.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进行或具备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通常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公章。此类行为强调程序的规范性和形式 ...
以下是这些行政行为的定义及特点:

1.要式行政行为

指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进行或具备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复议决定、强制执行决定等通常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公章。此类行为强调程序的规范性和形式的合法性,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式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2.损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其不利或减损其权利、利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这类行为旨在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益,与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相对。

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3.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无权审查其合法性。例如,国务院对特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裁决、省级政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等属于此类。此类行为通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专业性极强的事项,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决定权。

4.双方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合意达成一致后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协议、行政委托等。其特点是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相对人的同意是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体现了行政过程中的互动性。

5.负担行政行为

与损益行政行为含义相近,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一定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这类行为侧重于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增加。以上分类有助于理解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具体行为的性质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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