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上海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时,其他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1.公司设立时未实缴出资 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责任范围仅限于公司设立时应实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包括设立后认缴但未到期的出资。 2.公司设立后未实缴出资 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按期实缴出资,其他股东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另有约定。此时,未实缴股东需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3.股权转让情形 若股东转让未实缴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若转让时公司已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形,转让人可能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总结: 公司设立时未实缴出资,其他设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设立后未实缴,一般不连带,但转让未实缴股权时可能需担责。具体责任需结合公司章程、出资期限、转让情形等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