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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期限

2025-9-26 08:53|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87| 评论: 0

摘要: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如下:一、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4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 ...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如下:

一、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自2024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具体缴纳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例如,2024年10月成立的公司,应在2029年10月前完成实缴。

二、存量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

1.剩余认缴期限不足五年: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无需调整,可按原期限出资。
2.剩余认缴期限超过五年: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如原期限至2033年),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期限缩短至五年内(即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并修改公司章程、公示信息。

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期限

三、特殊情况

1.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同意,可保留原出资期限。
2.出资期限或金额明显异常:若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公司在6个月内调整至合理范围。

四、加速到期情形

即使出资期限未到,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注意事项:

· 公司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未按时调整出资期限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后果。
· 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可能有更严格的实缴要求,需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公司在设立或调整出资期限时,结合自身经营需求和资金状况合理规划,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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