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2.因特定犯罪受刑事处罚未满规定期限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对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若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相关人员,该行为无效;若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