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公司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2.住所: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通常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需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注册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公司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少于1人,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1人,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