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以下是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常设机构的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通常需具备以下特点: 1.实质存在:营业场所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如办公室、仓库、工厂等,且不要求规模或范围限制。 2.相对固定:场所具有一定的持久性,虽不要求永久存在,但需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如长期租用的房间、商场摊位等。 3.营业活动: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包括生产经营、非营利机构的业务活动(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除外)。 二、常设机构的常见类型 1.实体性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等。 2.工程型常设机构: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工程及监督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具体税收协定为准)。 3.劳务型常设机构:企业派雇员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自2018年4月1日起,部分协定调整为183天)。 4.代理型常设机构:代理人有权并经常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且活动超出准备性或辅助性范围。 三、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1.工程型常设机构: · 建筑工程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含准备和试运行)。 · 中途停顿作业不影响连续计算,若多个项目在同一工地或工程,按整体时间计算。 · 分包商施工时间计入总包商工期。 2.劳务型常设机构: · 雇员在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 · 同一项目历经数年,若某一年度超过183天,即构成常设机构。 · 计算时不分别计算同一时间段内人员工作时间。 3.代理型常设机构: · 代理人有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且活动超出准备性或辅助性范围。 · 独立代理人(如经纪人、中间商)不构成常设机构,但需满足商业和财务独立性条件。 4.特殊情况: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场所,直接认定为常设机构。 ·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人员或场所开展自身业务,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四、注意事项 1.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例外:如仓储、展览、采购、信息收集等,但需满足不独立经营、仅为本企业服务、不直接营利等条件。 2.反碎片化规则:防止企业通过拆分业务规避常设机构认定,需综合判断业务实质。 3.税收协定差异:不同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在常设机构认定标准、时间阈值、例外条款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需以具体协定为准。常设机构的认定需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税收协定条款及国际税收规则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在跨境业务中提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