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征收方式等,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此类行为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为 如税务登记、出口退税审批等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 3.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票的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行为。 4.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 如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扣缴税款、变卖拍卖财产等。 5.行政处罚行为 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如未颁发税务登记、未开具完税凭证、未履行行政赔偿或行政奖励等职责。 7.资格认定行为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未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或处理担保相关事宜。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决定或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因税务问题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的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外,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此外,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等(不含规章),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