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主要用于解决管辖权争议或纠正管辖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移送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若发现自身无管辖权,且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应在一审开庭前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法院若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通过裁定指定下级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常见情形包括: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如全体回避、自然灾害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 法院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本质上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例如: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需由自己审理,可裁定转移; 下级法院认为案件需上级法院审理,经上级同意后转移;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如破产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便诉讼等)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裁定转移。 裁定管辖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由合适的法院审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