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间要求和前置条件如下: 时间要求 1.一般期限:申请人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起算时间根据送达方式确定: · 当场作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 直接送达: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 邮寄送达: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无邮件签收单的,自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 公告送达: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事后告知:自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 被申请人证明:自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 未送达:视为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计算期限。 2.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耽误期限的,扣除被耽误时间;若税务机关未告知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 前置条件 1.征税行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如确认纳税主体、税款征收等)不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担保得到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2.加处罚款行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其他行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需前置条件,但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