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资源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享比例主要依据资源类型进行区分:
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
- 具体包括:原油(仅指陆地开采)、天然气(仅指陆地开采)、煤炭、金属矿(如铁矿、金矿、铜矿等)、非金属矿(如石灰石、砂石、粘土、盐等)、水气矿产(如矿泉水、地下水)等绝大部分应税资源品目。

总结:
- 地方政府: 获得 除海洋石油以外 的所有资源税收入(100%)。这是资源税的主体部分,旨在补偿资源开采对地方生态环境的影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资源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 中央政府: 仅获得 海洋石油 资源税收入(100%)。这体现了国家对海洋资源的主权所有。
重要依据:
- 这种划分模式在 2016年7月1日 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后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固化。
- 核心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以及后续关于资源税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
简单记忆:
资源类型 |
中央分成比例 |
地方分成比例 |
海洋石油 |
100% |
0% |
其他资源税 |
0% |
100% |
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海洋石油资源),资源税是作为地方税种存在的,收入全额归属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全额留存的这部分资源税收入,主要用于当地环境治理、生态补偿、公共服务等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