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名下时,涉及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核心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应税交易。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针对实际持有人为自然人)
基本原则:
代持还原(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实际持有人)通常不被视为交易行为,而是权属的更正。若满足以下条件,实际持有人一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证据充分:存在清晰的代持协议、出资证明、分红流向等,能证明实际持有人始终是真实权益人。
- 未产生新收益:还原过程未发生股权增值变现(如转让给第三方)。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明确:企业代持股份还原时,若实际持有人自始享有收益权,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
例外情况:
- 若税务机关认定代持关系不成立,可能按股权转让处理,对名义股东就股权增值部分征收20%个人所得税。
- 还原时涉及现金补价或附带其他利益,补价部分可能被视为应税所得。
结论:真实代持还原通常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留存完备证据链备查。
二、增值税
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增值税仅针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金融商品)产生差价征税。
- 代持还原的本质是确权,不属于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例外:
- 若企业以代持还原为名,实际进行股权交易获利(如高价转移给关联方),可能被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按6%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结论:真实代持还原不涉及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针对代持企业)
还原行为是否构成资产处置?
- 代持企业作为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实际持有人时:
- 若代持企业未支付对价取得股权(仅为代持),还原行为不视为资产转让,不确认所得/损失,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若代持企业曾支付对价(如代实际持有人出资),还原时可能被视同转让资产,需就股权公允价值与成本差额确认所得,按25%缴税(需个案分析)。
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真实代持关系中,代持企业仅为代理人,股权不构成其真实资产,还原时不应产生税负。
结论:真实代持还原中,代持企业通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证明代持实质。
四、关键风险点与操作建议
证据完备性:
- 必须提供原始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表决权归属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若代持关系未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易被税务机关质疑。
特殊情形处理:
- 代持期间增值部分:若还原时股权价值显著高于初始出资,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对增值部分征税(需结合地方政策)。
- 上市公司股份:还原时若涉及限售股解禁等复杂情形,需额外谨慎。
操作建议:
- 事前备案:重大代持还原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提交资料,争取认可。
- 法律文件完善:通过股东会决议、代持确认书等强化法律效力。
- 评估定价:若需作价还原(如抵偿债务),确保定价符合公允价值,避免被调整。
总结
税种 |
是否征税 |
关键条件 |
个人所得税 |
通常不征 |
真实代持,权属清晰,无新收益产生 |
增值税 |
不征 |
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
企业所得税 |
通常不征 |
代持企业仅为名义持有人,未实质持有股权 |
提示:以上处理基于真实、合规的代持关系。若存在避税安排(如利用代持隐匿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实质课税原则追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