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流程,以及它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核心区别。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合伙人要求:
- 人数: 2人以上,50人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类型: 必须包含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LP)。
- 主体资格:
- 普通合伙人(GP):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GP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LP)。
- 有限合伙人(LP):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对LP的限制较少。
书面合伙协议:
- 全体合伙人必须共同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核心法律文件。
- 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包括: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解散与清算等。对于有限合伙,还需明确GP和LP的身份、权利与义务,特别是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规定。
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
- 有限合伙人(LP) 不得以劳务出资(因其承担有限责任,劳务价值难以评估和强制执行)。
- 出资评估: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要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企业名称:
- 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例如:“XX投资有限合伙企业”、“XX咨询有限合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特定行业可能还有额外的准入要求(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等)。
二、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流程(一般步骤)
前期准备:
- 确定合伙人结构: 明确GP和LP的身份、数量、出资比例、权责。
- 起草合伙协议: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 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各方需求和法律规定起草,明确所有核心条款。
- 确定经营场所: 准备好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 确定出资额与方式: 明确各合伙人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名称预先核准:
- 向拟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提交设立登记申请:
- 向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全套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或载明该信息的合伙协议即可)。
- 执行事务合伙人(即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GP)的委派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有限合伙一般不需要)。
登记机关审核:
-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部分实质审查(如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
领取营业执照:
-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正、副本)。
- 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会明确标注为“有限合伙企业”。
刻制印章:
-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机关指定刻章点刻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章)等。
后续事项(重要):
- 银行开户: 凭营业执照、印章等到银行开设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 税务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申领发票。
- 社保、公积金开户: 如有雇员,需开设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
- 行业备案/许可: 如从事金融(如私募基金)、教育、医疗等需前置或后置审批许可的行业,需向相关部门申请。
- 合伙企业备案: 根据要求,可能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合伙人的出资额、实缴情况等信息备案(通常通过年报系统)。
三、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核心区别
特征 |
有限合伙企业 (Limited Partnership, LP) |
普通合伙企业 (General Partnership, GP) |
合伙人类型 |
必须包含至少1名GP和至少1名LP。 |
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GP)。 |
责任承担 |
GP:无限连带责任。 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所有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执行合伙事务 |
仅由GP执行合伙事务。LP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LP有监督权和特定事项表决权) |
所有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除非合伙协议约定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 |
出资方式 |
GP: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劳务出资。LP:不得以劳务出资。 |
所有合伙人:均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劳务出资。 |
利润与亏损分担 |
可灵活约定(不必然按出资比例分配)。 |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比例则平均分配。 |
合伙人资格限制 |
LP限制少。GP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但可做LP)。 |
无特殊主体资格限制(但自然合伙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企业名称要求 |
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适用场景 |
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员工持股平台(ESOP)、家族财富管理、项目投资等需要“钱权分离”(LP出钱,GP出力/管理)的场景。 |
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筑设计事务所)、规模较小、合伙人关系紧密、愿意共担无限风险的企业。 |
税务处理 |
均为税收透明体(穿透实体)。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GP和LP根据分配所得的性质(经营所得、股息利息、财产转让等)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
同上。 |
关键区别总结
- 责任隔离: LP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风险可控。GP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巨大。
- 管理权限: LP的核心限制在于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无权代表企业对外签约或决策日常经营(这是其享受有限责任的对价)。管理权集中在GP手中(或由GP委托的管理团队)。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除非协议排除)都有权参与管理。
- 出资方式: LP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其有限责任需以可评估、可执行的财产为基础。GP和普通合伙人均可用劳务出资。
- 结构设计: 有限合伙的设计天然适合投资者(LP)与管理人(GP)分离的模式,是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则更强调所有合伙人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选择建议
- 选择有限合伙: 当你需要吸引只愿承担有限责任的被动投资者(LP),同时由专业的GP团队负责管理和运营时。常见于投资型、融资型项目或员工持股平台。
- 选择普通合伙: 当所有合伙人都愿意并能够积极参与经营管理,且愿意共同承担无限责任时。常见于强调专业性和合伙人高度信任的服务型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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