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这一免税政策并非基于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而是基于技术转让行为本身,并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条件要求: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免税的核心条件:
- 技术转让行为: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 技术开发行为: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关键点在于:这部分咨询、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 审批/备案要求: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审核技术合同是否属于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影响:
- 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本身不是享受此项免税政策的前提条件。
- 无论企业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符合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中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定义,并履行了规定的认定和备案程序,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研发活动活跃,进行技术转让的行为可能更普遍,因此更容易利用这项政策,但政策优惠的核心在于“技术转让”行为本身,而非企业资质。
重要注意事项:
- 区分免税和应税项目:如果企业同时提供免税的技术转让服务和应缴纳增值税的其他服务(如产品销售、非技术性服务等),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其免税的技术转让服务可能无法享受免税。
- 进项税额抵扣: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和应税项目,需要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享受此项免税优惠。放弃免税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技术来源:政策通常不限制技术的来源(自主研发、外购后转让等),只要转让行为符合规定即可免税(但外购时如取得专票,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 持续关注政策变化:税收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
总结:
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只要该服务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定义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要求(特别是相关咨询/服务需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按规定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合同认定,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免征增值税。这项免税优惠的核心是技术转让行为本身,与企业是否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