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关税法定减免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的情形。这些减免不需要经过特别申请或审批程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适用。 
主要的法定减免项目包括: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例如:用于展示、试用、免费赠送的少量商品样品,本身不具有商业销售目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必须是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不是有偿贸易)。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 指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在海关实际监管放行之前,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专指供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消耗使用的燃料、润滑油、食品、饮用水等必需品。
- 不包括为运输工具自身维护储备的物料或为在境内销售而装载的物品。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 主要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境物品,且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 这是针对小额物品的便利措施,避免征税成本高于税款本身。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
- 必须是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如质量不合格、规格不符合同要求)导致的退货。
-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后1年内复运进境,或进口后1年内复运出境)。
- 需要提供原进出口报关单、退货协议、检验证明等材料。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情形(虽然此类情形通常已包含在特定减免中,但法律上仍保留此条款)。
需要特别注意区分:
- 法定减免: 如上所述,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减免条件,符合条件的自动适用。
- 特定减免: 是指国家根据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需要,或者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关税减免。需要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据特定法规(如对科教用品、残疾人用品、扶贫慈善捐赠物资、特定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减免规定等)执行。
- 临时减免: 是指对某个纳税人的某批进出口货物,由于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国家政策临时调整等)临时给予的一次性减免。需要国务院批准。
总结来说,关税法定减免的核心特点是:
- 法定性: 减免依据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 普遍性: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任何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均可适用,无需特别批准(但可能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提供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符合法定减免条件,进出口人仍需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海关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减免规定。 |